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2767號
TCEV,104,中補,2767,2015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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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767號
原   告 郭松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宗謚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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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