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2755號
TCEV,104,中補,2755,2015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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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75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陳昭勳律師
被   告 劉怡廷
      陳劉招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文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2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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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