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75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陳昭勳律師
被 告 劉怡廷
陳劉招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文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2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錢 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