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69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秋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976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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