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2691號
TCEV,104,中補,2691,201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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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69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秋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976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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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