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485號
原 告 彭宥筑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 告 劉碧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碧顯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2,88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1,220元,本件尚應補繳不足裁判費1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1,66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