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2669號
TCEV,104,中簡,2669,201512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669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達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燕洳
訴訟代理人 姚振源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健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反訴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7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錢燕

1/1頁


參考資料
健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