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2623號
TCEV,104,中簡,2623,2015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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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623號
原   告 葛紀佑
被   告 黃志銘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博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17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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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