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5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川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立強、大昱山房屋仲介有
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
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被上訴人陳立強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33,385元、
被上訴人大昱山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部分為116,000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
規定,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1,830元,合計共應補繳
3,99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3,9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