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809號原 告 廖勇柏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被 告 蔡敏秀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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