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1146號
TCEV,104,中簡,1146,2015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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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守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詹桂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
  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
  提出繕本1份。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3,39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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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