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3631號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送達代收人 周季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芷妤即陳淑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事 項:
一、原告起訴漏未在起訴狀「具狀人」欄蓋用原告公司大、小章
,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起訴不合程式之不合
法情形,請派員到院補正或重新提出合法之起訴狀到院。
二、原告起訴雖提出委任周季楓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惟代理
人周季楓並未在該委任狀簽名或蓋章,致不生委任之效力,
併請依前項方式辦理補正。
三、原告起訴漏未檢附起訴狀繕本到院,請具狀補正,俾利法院
送達被告。
四、依原告起訴狀附件即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104年10月13日
通知書記載債務人即被告戶籍地址無法送達,請原告具狀陳
報被告最新住居所,俾利送達訴訟文書。倘原告認為被告有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情形,則併請具狀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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