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4年度,3469號
TCEV,104,中小,3469,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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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3469號
原   告 蔡全榮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被   告 江慶庭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漢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26日上午9時10 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於收受被告提出「民事聲請再開辯論暨調查證據狀」之 繕本後3日內,應針對被告前述抗辯事項再提出準備書狀, 並自行送達繕本於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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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