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4年度,3405號
TCEV,104,中小,3405,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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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3405號
原   告 林谷豐
被   告 曾耀輝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本院104 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3號),經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878元,及自民國104 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民國104 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更正聲明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54,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並經記明筆錄在卷。本院審酌原告 上開更正請求,其訴訟標的及請求之原因事實與原訴仍屬相 同,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非訴之變更或追加, 依首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准許之。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03 年10月10日在臺中市西屯區黎明路與 人發生行車糾紛,嗣於同日中午12時48分許,與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綽號「阿偉」之友人,共同搭乘另一真實姓名不詳 、綽號「小保」之友人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 車,行經臺中市○○區○○○街00號前時,因誤認原告所駕 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為與其發生行車糾紛之 對方車輛,竟與「阿偉」、「小保」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 分持鐵鎚、棍棒等物,毀損原告所有之上開車輛,致該車前 擋風玻璃龜裂、引擎蓋及車頂板金等處凹陷、刮痕,原告因 而受有車輛維修費52,000元、隔熱紙2,500 元之損害,為此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4,5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因前述毀損行為,經本院以104 年度中簡字第 125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在案等事實,業據本院調取該刑事卷宗查核無誤 ,堪認原告主張屬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負損 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 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 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 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第213 條、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 告既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之車輛,則原 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車輛維修 費扣除零件折舊後36,37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及隔熱紙 2,500 元,合計38,878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04 年12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前來,無庸繳納裁判費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表
原告所有之車號0000-00 號汽車係於100 年8 月出廠,迄至本件事發之日103年10月19日,共使用3年又3月零件維修費用為20,238元
第一年折舊20238*0.369=7468(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後00000-0000=12770第二年折舊12770*0.369=4712第二年折舊後00000-0000=8058第三年折舊8058*0.369=2973
第三年折舊後0000-0000=5085
第四年(使用3個月)折舊5085*0.369*3/12=469第四年折舊後0000-000=4616
加計工資31,762元,合計36,3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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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