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231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蕭嘉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參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參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