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30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被 告 顏國峰(即被繼承人顏明東之遺產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顏明東賸餘遺產之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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