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4年度,2976號
TCEV,104,中小,2976,2015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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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297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趙金喜
      劉冠甫
被   告 黃仁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上午9時55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並應於文到三日內陳報下列事項:㈠本件被告正卡信用卡之申請日期係89年或99年?㈡起訴狀所載之附卡卡號是否有誤?㈢又請陳報本件最後交易日(含最後繳款日)之交易往來明細。㈣請陳報本件撤回違約金後,對被告黃仁熙之訴之聲明。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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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