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4年度,2940號
TCEV,104,中小,2940,2015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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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29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乞老饕餐廳即黃美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趙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5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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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