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4年度,2661號
TCEV,104,中小,2661,2015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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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266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廖建台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信辰
被   告 李素月
訴訟代理人 劉星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917元,及其中新臺幣47,754元自民國99年7 月29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9.98 %計算,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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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