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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3年度,1093號
TCEV,103,中簡,1093,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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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1093號
原   告 陳苑如
訴訟代理人 何新琦
被   告 陳廖碧桃
      廖淑櫻
      廖本德
      廖本榮
      廖本禎
      林福昭
      林正平
      林正亮
      林正欣
      林正宏
      廖本發
      廖淑美
      廖本揚
      余嘉明
      余淑宜
      余淑娟
      廖學烟
      廖葉
      廖素珠
      廖滿
      張秀束
      廖枝水
      廖碧燕
      陳洲樑
      林金西
      紀張芳美
      張芳玉
      張秀如
      張秀貞
      張立東
      張秀琴
      洪芳蘭
      洪伯聰
      洪伯勲
      洪芳蕙
      洪芳蓉
      洪伯誠
      莊簡芳兒
      簡芳林
      簡澤民
      簡亦淇
      陳金樹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曉牕
      陳曉牕
      古陳綉雲
      楊陳阿鳳
      陳雅芬
      陳怡靜
      陳信宏
      廖林秀霞
      廖年都
      黃廖淑貞
      廖淑華
      廖淑玲
      廖年禧
      林廖金鳳
      李廖美娥
      廖宗賢
      廖美霞
      黃林玉蓮
      陳忠賢
      陳忠洲
      林武勇
      林淑暖
      林左元
      雷儀華
      雷保華
      林窈卿
      林嚴國
      徐鳳娥
      林子惠
      林子筌
      范廖金枝
      吳廖靜枝
      廖秀宜
      廖秀梅
      廖煖
      廖継曉
      廖継旭
      李廖金葉
      廖繼紘
      林吉永
      廖林分
      廖継清
      廖継池
      廖継任
      廖麗珠
      廖財福
      蔡福來
      蔡春枝
      蔡魏錦
      蔡國賢
      蔡秋蓮
      蔡永順
      蔡小萍
      蔡林阿日
      蔡秋桂
      蔡國勇
      蔡秋蘭
      蔡海慶
      廖清西
      廖財雄
      廖玉珠
      廖賴秀美
      廖福城
      廖福煬
      廖福亭
      廖素蘭
      廖松俊
      饒家福
      廖威權
      廖千虹
      廖財利
      廖宜貞
      廖碧霜
      巫文傑
      巫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順福
被   告 林大村
      林炫廷
      林炫亨
      林炫佑
      劉江晃
      陳明標
      王文吉
      陳志聲
      連成才
      李美菊
      王怡華
      賴培爐
      周宗熙
      黃慶家
      廖福禎
      簡雪娥
      廖文祺
      廖志堅
      廖美宜
      廖巧盈
      廖朝鍊
      廖順蘭
      廖寶良
      廖勇進
      廖朝南
      廖朝財
      廖順合
      廖順惠
      賴秋明
      楊宗林
      楊維洲
      廖淑玲
      盧克明
      劉子齊
      廖俊博
      廖俊雄
      吳啓津
      吳嘉祥
      吳藹玲
      吳秀玲
      吳莉玲
      吳滿玲
      吳龍姝
      林吉利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林清海
      劉立基
      劉立偉
      劉淑芬
      王劉綉絨
      林泰成
      林秋香
      林汶燕
      林佳慧
      林文文
      林文玲
      劉綉桃
      張劉菊枝
      劉綉琴
      黃信雄
      黃信彥
      黃信通
      糠黃柏雲
被   告 陳秋田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金吉
被   告 戴明昌
      蕭銘儀
      楊勝得
      廖福龍
      陳蓀裕
      黃芳玲
      黃培弘
      余廖芳娟
      廖金錠
      林琮縉即林仕耀
      廖瑞峰
      蔡佩君
      廖財江
      洪乙彥
      賴俊芳
      廖煝
      劉鉄生
      江美霞
      楊政育
      施瑞郎
      張語喬即張秀玉
      羅瓊娥
      廖方志
      廖玲瑜
      廖雯麗
      廖如悅
      廖惠美
      廖福慶
      朱福培
      朱彩燕
      賴廖靜惠
      廖金蘭
      賴廖秀琴
      廖英雄
      謝廖春娥
      廖財偉
      廖財炘
      廖財禎
      林炳松
      楊菊
      林明俊
      林元振
      林紫玉
      林賴春綢
      林長坤
      林長功
      林淑馨
      林淑琪
      廖明鍵
      廖明信
      廖雅群
      廖子宸
      廖德為
      林廖玉鳳
      廖滿
      廖美雲
      廖秀美
      廖育仟
      陳坤海
      陳童秀蘭
      陳承賦
      陳承璋
      陳孟愉
      陳釆一車即陳文雄
      張陳明珠
      廖陳明月
      陳明花
      賴吳秀足
      賴家桐
      賴順益
      賴麗鳳
      賴霈芝
      賴麗容
      賴玉妮
      賴順木
      賴順隆
      賴靜宜
      賴靜雯
      賴友三
      廖清海
      廖堂勛
      廖于儇
      廖雅芬
      華賴月英
      賴月浬
      賴王碧瓊
      賴明璋
      賴明欽
      賴明賢
      賴淑端
      賴張秀英
      賴明雄
      賴明隆
      賴明志
      邱賴珠梅
      陳春絨
      賴淑津
      賴淑君
      賴淑德
      賴淑琦
      賴鏡如
      賴欣如
      賴艾如
      張士欽
      張曜坤
      張巧氛
      林賴雪蟾
      林威壯
      林威明
      林鈴惠
      葉昌仁
      葉昌義
      葉昌國
      葉德姬
      廖賴雪裳
      林賴雪鳳
      賴阿金
      林素玉
      巫碧梧
      賴文一
      賴廖雀微
      賴文彬
      賴文銘
      陳賴碧霞
      王賴香雪
      賴麗雪
      賴麗華
      賴張瓊
      賴文桂
      賴文如
      賴文玉
      賴韻如
      賴維經
      賴志炘
      賴志銘
      賴志柏
      張坤桂
      張坤錦
      張坤葆
      吳雪莉
      蔡富棋
      蔡佩芸
      張淑鈴
      張淑珠
      賴義方
      賴昭哲
      賴昭榮
      賴瑞華
      賴瑞芳
      廖財鵬
      廖財興
      廖継錫
      廖惠玲
      廖坤勻
      廖陳雅雲
      廖名烽
      廖旭隆
      廖如香
      林冠成
      林金淵
      林金聲
      林秀親
      陳庸彥
      陳光裕
      賴劉素良
      賴昌慶
      賴秀儒
      賴秀君
      賴昶年
      廖子慶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家琪
被   告 林麗香
      陳炫臻即陳冠伶
      廖財炯
      廖美佳
      廖淑英
      廖采珠
      王木竹
      王木山
      王木淋
      王秀蘭
      王秀端
      王秀絨
      王秀英
      何煥基
      何雨水
      何銘鐘
      何水美
      何美霞
      賴正重
      廖財彰
      廖述明
      廖述勇
      賴淑淨
      高詩婷
      侯伶陵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廖珍容
被   告 江淑娟
      丁慧華
      馬崇喜
      馬民安
      馬志勲
      馬志豪
      廖林蕊
      廖本輝
      廖本隆
      廖本昌
      廖素娥
      陳孟亮
      廖財能
      王麗秋
      王銘鋐
      陳双菲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成霞
被   告 林碧桃
      林東山
      林東壁
      林東保
      廖賴麗華
      廖福銀
      廖福堅
      廖慧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2-1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永全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742/100000辦理繼承登記。如附表2-2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丁科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68/100000辦理繼承登記。如附表2-3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丁連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68/100000辦理繼承登記。如附表2-4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賴炎火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03/100000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2-5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賴連生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03/100000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2-6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賴叡智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35/100000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2-7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財烈所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563/100000辦理繼承登記。如附表2-8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火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60/100000辦理繼承登記。如附表2-9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張桂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518/100000辦理繼承登記。如附表2-10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坤地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71/100000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2-11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大標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37/100000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2-12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國治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37/100000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2-13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以傑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518/100000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2.28平方公尺,准予變賣分割,所得價金按如附表2所示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2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除被告賴義方、廖継錫、候伶陵外,其餘 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再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 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
㈠本件原告於民國103年4月18日起訴後,被告馬郭嬌英於103 年7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馬崇喜、馬民安、馬志勲 、馬志豪,有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函及戶籍謄本卷可 稽,原告於103年11月11日具狀聲明被告馬郭嬌英部分由被 告馬崇喜、馬民安、馬志勲、馬志豪承受訴訟,核與前開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本件原告於103年4月18日起訴後,被告廖學林於103年6月5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廖林蕊、廖本輝、廖本隆、廖本昌 、廖素娥,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原告於103 年11月11日具狀聲明被告廖學林部分由被告廖林蕊、廖本輝 、廖本隆、廖本昌承受訴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㈢本件原告於103年4月18日起訴後,被告林賴熊 於104年3月 1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林東山、林東壁、林東保,有繼 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本院台中簡易紀錄科查詢表(104年4 月30日)在卷可稽,原告於104年4月29日具狀聲明被告林賴



熊 部分由被告林東山、林東壁、林東保承受訴訟,核與前 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㈣本件原告於103年4月18日起訴後,被告廖澤泮於104年3月3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林碧桃、廖鴻政、廖恩賜、廖麗惠 ,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原告於104年4月1日 具狀聲明被告廖澤泮部分由被告林碧桃、廖鴻政、廖恩賜、 廖麗惠承受訴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㈤本件原告於103年4月18日起訴後,被告陳宇吉於103年11月 2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陳双菲,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 本在卷可稽,原告於104年4月1日具狀聲明被告陳宇吉部分 由被告陳双菲承受訴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㈥本件原告於103年4月18日起訴後,被告廖涂玉蘭於103年12 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廖本德廖本榮廖本禎、廖 淑櫻,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被告廖涂玉蘭之 繼承人於原告起訴時已列為被告,原告於104年7月1日具狀 撤回被告廖涂玉蘭,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㈦本件原告於103年4月18日起訴後,被告廖財烈於104年3月18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廖賴麗華、廖福銀、廖福堅,有繼 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原告於104年5月12日具狀聲 明被告廖財烈部分由被告廖賴麗華、廖福銀、廖福堅承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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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