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104年度,83號
TCEM,104,中秩,83,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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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中秩字第8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移送人  何政隆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4年12月2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政隆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玩具槍壹把(含彈匣壹支、子彈伍發、彈殼零件拾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4年11月4日凌晨1時3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里區○○路0段00號前。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經移送機關鑑 識後未具殺傷力),客觀上顯有妨害社會安寧秩序及 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因駕駛自小客車行跡可疑,為移送 機關巡邏之員警盤查後,發現被移送人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 道具槍1把(含彈匣1支、子彈5發、彈殼零件11個)而當場 查獲等情,此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在卷,核與查獲員警 製作之職務報告書所載相符,足認被移送人確有攜帶類似真 槍之玩具道具槍行為。雖被移送人以該槍枝係友人(真實姓 名不詳,只知綽號叫阿寶)所送,會攜帶該槍枝要拿回家收 藏,然被移送人並未說明該槍枝係何時自綽號阿寶之友處所 接受,顯其所辯尚難憑採。復觀附卷相片所示,該扣案之槍 枝外型與真槍相仿,真偽難辨,易令所見之民眾誤認為真槍 而產生畏懼。況被移送人目前尚在觀護期間,若非深夜時段 駕駛車輛行跡可疑,尚不致於遭巡邏之員警趨前盤查,綜上 ,本件被移送人上揭所為在客觀上顯有危害安全之虞,其所 辯之攜帶行為並無理由。是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5條第3款規定足堪認定。
㈡經警當場查獲,並有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自願受搜 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照片1張 等附卷可稽。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玩具道具槍1把(含彈匣1支 、子彈5發、彈殼零件11個)可資佐證。
三、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道具槍1把(含彈匣1支、子彈5發、彈 殼零件11個),均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專供違反本法行為



所用之物,此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述在卷,爰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入。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目的,與其手段、 智識、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程度等情後,因被移送人遭警 查獲後態度良好,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前段、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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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