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4年度,260號
LTEV,104,羅補,260,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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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260號
原   告 臺灣麥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一、原告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羽晏(原名
  李悠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77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被告於民國93年8月18日與原告簽訂分期付款約定書係
  經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允許或經承認之證明。
 ㈢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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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麥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