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260號
原 告 臺灣麥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一、原告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羽晏(原名
李悠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77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被告於民國93年8月18日與原告簽訂分期付款約定書係
經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允許或經承認之證明。
㈢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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