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234號
原 告 吳金合
游文峰
游林哲
張金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
判費3,240元,尚應補繳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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