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簡字第150號原 告 魏大朋訴訟代理人 楊予筑被 告 詹義雄 詹亮惠 詹碧珠 詹明嵐 詹金展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羅東簡易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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