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04年度,281號
CPEV,104,竹北簡,281,2015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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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281號
原   告 謝書華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被   告 忠誠高爾夫練習場
被   告 李孝冠
被   告 李孝湘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孝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四年度竹北簡調字第三六五號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忠誠高爾夫練習場係被告李 孝冠、李孝湘合夥成立,被告李孝冠前以被告忠誠高爾夫練 習場名義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4 年8 月31日、票面金額新台 幣120 萬元之支票與原告收執,然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 拒絕往來而遭退票,是被告忠誠高爾夫練習場既業經台灣票 據交換所通報所有金融機構為公告拒絕往來戶,依一般常情 ,被告忠誠高爾夫練習場已為無資力,且依財政部北區國稅 局全國財產歸戶財產清單及103 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 證被告忠誠高爾夫練習場之現有責任財產,顯無法清償本件 債務,自應由被告忠誠高爾夫練習場之合夥人即被告李孝冠李孝湘二人就本件票據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李孝湘 則抗辯伊非忠誠高爾夫練習場之合夥人,故原告請求伊負連 帶清償責任顯無理由。經查,被告李孝湘另案起訴請求確認 其與被告李孝冠忠誠高爾夫練習場合夥關係自始不存在事 件,現經本院以104 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65 號合夥關係不存 在事件審理中,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民事案卷核閱無誤 ,是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主張是否有據,係以被告李孝湘與李 孝冠間就忠誠高爾夫練習場是否具有合夥關係為先決問題, 為免證據重複調查及訴訟程序之浪費,本院認於該案判決確 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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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