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91號
KMDV,104,補,91,2015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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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莊麗珠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清沛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就下列事
 項應予補正:
㈠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塗銷金門縣金沙鎮○○段000 地號
 土地及金門縣金沙鎮○○段000 ○號建物之抵押權登記,惟就
 前開土地及建物均未表明欲塗銷之抵押權之順序、地政機關收
 文字號及擔保債權額等事項,致本件起訴之應判決事項之聲明
 (即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或命被告為一定行為)不明確,起訴
 要件顯然欠缺,應予補正。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據起訴狀記載應受判決之事項
 不明確,使本院無法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故請原告補正
 前開所示事項後,確定本件請求塗銷前開土地及建物之抵押
 權內容,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規定如數繳納裁判
 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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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