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05號
KMDV,104,司促,1305,2015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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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0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瑞媛(原名林聖媛)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及其中叁拾
  玖萬捌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10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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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