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411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趙惠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200,2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