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4年度,272號
SDEV,104,沙簡,272,2015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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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272號
上訴人即原告 黃坤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燕翼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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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