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272號
上訴人即原告 黃坤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燕翼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