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04年度,364號
SDEV,104,沙小,364,201512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沙小字第364號
原   告 陳幸賢
訴訟代理人 林秀螢
被   告 邵重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1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