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51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郭雅琪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第三人吳瑞庭之繼承人
即被告楊郁柔、吳三井、楊秀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288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4,5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4,0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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