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490號
原 告 賈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勝志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