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邱乾元
相 對 人 生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靖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桃勞簡字第23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03 年度桃勞簡字第23號請求 給付工資事件於民國104 年4 月7 日庭期之開庭內容。為此 ,爰依法請求自費交付該事件之該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於104 年4 月7 日開庭期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上開事件業於該日因兩造成立和解而終 結確定,此業經本院調閱該卷宗而查核無誤。然聲請人遲於 104 年12月8 日始為本件聲請,此有其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收文戳章1 枚在卷可稽,堪認,本 件聲請顯已逾越上開事件終結確定後6 個月內之聲請期間, 而於法不合,自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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