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56號
原 告 李來居
訴訟代理人 王柏棠律師
被 告 菁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國台
被 告 吳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 月13日下
午15時1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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