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
桃園簡易庭(民事),司桃簡調字,104年度,732號
TYEV,104,司桃簡調,732,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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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桃簡調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振吉間聲請調解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債 務人不履行契約或抵押物被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或受其 他處分,致有害於抵押權之行使者,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 。前項之債務人或第三人拒絕交付抵押物時,抵押權人得聲 請法院假扣押,如經登記之契約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 依該契約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 年1 月8 日以車號00 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小客車)向聲請人辦理汽車 分期付款,設定動產抵押權,並簽立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 約書為憑。詎相對人不履行契約,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 之規定,相對人應交付抵押物予聲請人占有及拍賣,詎料相 對人拒絕交付抵押物,顯係故意損害聲請人之權益,為此聲 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將系爭小客車交聲請人占有及拍賣等語。三、查,相對人與第三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遠東銀行)於102 年1 月4 日辦理汽車分期付款,簽訂貸款 暨動產抵押契約書(下稱貸款契約書),相對人並於102 年 1 月14日以系爭小客車為遠東銀行設定動產抵押權,有貸款 契約書及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附卷可稽。 依貸款契約書第24條第2 項之約定,於甲方(即相對人)不 交付抵押物時,乙方(即遠東銀行)得依本契約逕向法院聲 請強制執行,故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該 貸款契約書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嗣於104 年11月12日 聲請人受讓遠東銀行之債權及動產抵押權,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之2 之規定,聲請人為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人,如相對 人拒絕交付系爭小客車,聲請人得以貸款契約書為執行名義 ,聲請強制執行,取得系爭小客車之占有,並無再行調解之 必要,爰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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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