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桃簡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張玉鳳
相 對 人 千速通風工業有限公司(已廢止)
法定代理人 羅林杉
羅文科
羅育仁
羅育智
羅育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叁仟伍佰陸拾伍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 字第802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並告確定在 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4年度桃簡字第802 號卷宗審查後,原告 即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93,565元。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93,565 元,並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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