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954號
原 告 呂簡綢
訴訟代理人 呂芳嘉
被 告 詹李素蘭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田得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 月20日
下午15時5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
告於文到14日內提出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
號土地地價第二類謄本、「申報地價」證明書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