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3年度,954號
TYEV,103,桃簡,954,2015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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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954號
原   告 呂簡綢 
訴訟代理人 呂芳嘉 
被   告 詹李素蘭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田得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 月20日
下午15時5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
告於文到14日內提出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
號土地地價第二類謄本、「申報地價」證明書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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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