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調字,104年度,510號
SYEV,104,營簡調,510,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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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調字第510號
原   告 陳明宗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陳炳燈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房屋稅
  籍資料。
二、被繼承人陳許幼除戶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全部共有人
  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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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