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4年度,444號
SYEV,104,營簡,444,2015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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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444號
原   告 商麗娟 
被   告 吳麗華 
被   告 蘇貞尹 
被   告 蘇有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麗華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零參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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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