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4年度,298號
SYEV,104,營簡,298,2015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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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營簡字第29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劉承穎
      王裕程
被   告 莊叔儒即莊雅雯
      莊林美足
      莊朝貴
      莊朝雄
      莊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莊叔儒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17,097元 及利息,原告並已取得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183號支付命 令暨確定證明書。又訴外人莊會於民國94年10月26日死亡, 遺有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遺產),被告5人為莊會 之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則依民法第1138、1141條規定, 系爭遺產應由被告5人平均繼承,詎被告5人竟協議分割由被 告莊林美足繼承系爭遺產,顯係被告莊叔儒恐繼承系爭遺產 後遭原告追討債務,而將其得繼承之遺產無償贈與被告莊林 美足,該無償贈與行為已妨害原告債權之實現,爰依民法第 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遺產分割 登記,並請求被告5人應依每人各5分之1應繼分比例辦理繼 承登記。並聲明:被告5人就系爭遺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及 遺產分割登記均應予撤銷;被告5人應共同繼承系爭遺產, 並依每人各5分之1應繼分比例辦理繼承登記。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1 83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信用卡帳單、本院104南院崑 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南市



麻豆地政事務所調取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全卷卷宗核閱無 訛。然查:
⒈按債務人應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之履行負其責任,故債務人 因其行為減少責任財產致害及債權者,債權人為保全債權, 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惟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權者,以債務人 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若單 純係財產利益之拒絕,如贈與要約之拒絕,第三人承擔債務 之拒絕,繼承或遺贈之拋棄,自不許債權人撤銷之(最高法 院69年度台上字第1271號裁判意旨、73年度第2次民事庭總 會決議參照)。此乃因撤銷權行使之目的,在於保全債務人 原有之債權清償力,並非在於增加其清償力,故債務人拒絕 財產利益取得之行為,自不得為撤銷權之標的。本件被告5 人間就系爭遺產協議分割之行為,與債權人得撤銷之無償行 為尚屬有間。
⒉又遺產分割協議本質上係繼承人間基於繼承人身分,就繼承 之遺產如何分配所為之協議,難認非屬以人格法益為基礎之 財產上行為,則原告以之為行使撤銷權之標的,亦非可採。 ⒊另原告就其主張被告5人所為本件分割協議係屬無償並未舉 證,本件尚難認定該分割協議為被告莊叔儒所為之無償行為 ,況債權人貸予款項時所評估者,應係債務人本身之資力, 通常不會就債務人之被繼承人資力併予評估,故債權人自應 以債務人個人之財產為其信賴之基礎,其對於債務人之被繼 承人財產之期待,亦難認有保護之必要。是原告之主張,應 無理由。
㈡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 撤銷被告5人就系爭遺產所為分割繼承之意思表示及就分割 繼承登記行為,並應依每人各5分之1應繼分比例辦理繼承登 記,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2,320元 (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 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 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論述,附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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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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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 權利範圍 │
├──┼────┼────┼───┼────┼─────┤
│ 01 │ 臺南市 │麻豆區 │油車段│ 728 │ 全 部 │
├──┼────┼────┼───┼────┼─────┤
│ 02 │ 臺南市 │麻豆區 │油車段│ 734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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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物部分 │
├──┬────┬────┬───┬────┬─────┤
│編號│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 建 號 │ 權利範圍 │
├──┼────┼────┼───┼────┼─────┤
│ │ 臺南市 │麻豆區 │油車段│ 132 │ 全 部 │
│ 01 ├────┴────┴───┴────┴─────┤
│ │建物門牌: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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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