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營小字第435號
原 告 臺南市白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包永松
訴訟代理人 王麗茹
被 告 曾湘甯
曾湘婷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玉鳳
被 告 曾李玉寶
曾育德
曾文秋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營小字第43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12月1日上午09時5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曾義雄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四七六計算之利息,暨民國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四七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於繼承曾義雄遺產範圍內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高世玉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