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小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合堯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令該上 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4年10月 27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郵政信箱,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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