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288號
原 告 陳昭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清才、吳婉甄(原名吳鳳英)間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
已繳1,000元外,尚應補繳3,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