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2288號
PCEV,104,板簡,2288,2015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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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288號
原   告 陳昭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清才吳婉甄(原名吳鳳英)間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
已繳1,000元外,尚應補繳3,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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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