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228號
原 告 同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錦森
訴訟代理人 許琴筑
被 告 簡宏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68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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