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2095號
PCEV,104,板簡,2095,2015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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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095號
原   告 吳驛昌
訴訟代理人 吳永豐
被   告 陳玉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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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