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2002號
PCEV,104,板簡,2002,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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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簡字第200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陳怡靜
      蔡文桐
      謝勝偉
被   告 馬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簡字第200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
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喻森蕾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零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駕駛牌照號碼55-8651號租賃小客車,於民 國(下同)103年5月7日8時17分許於行經國道三號公路北向 37公里500公尺外側車道時,因未保持安全距離之過失,致 碰撞原告承保訴外人嘉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訴 外人黃鴻基駕駛之AAT-1615號自用小客車受損。關於車輛 毀壞部分,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修理費用共計新 台幣(下同)218061元(其中零件140328元;工資51320元 、烤漆26413元)。此項損害係肇因於被告駕車不慎之過失 所致,依民法第191條之2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 民法第191條之2以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代位被保險人提起 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2180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並提



出行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A3類 紀錄表、行照、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賠償給付同意書、估 價單、統一發票、理賠申請書、賠償給付同意書等件影本各 乙份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 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91條之2以及保險法第53 條之規定代 位被保險人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汽車修理費218061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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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