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1832號
PCEV,104,板簡,1832,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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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簡字第1832號
原   告 楊順凱即順凱汽車商行
被   告 陳鴻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廠牌「五十鈴」、車輛型式「NHR77DHW」、牌照號碼「ARG-3262號」之自用小貨車返還予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訴外人陳文隆前向華南銀行借款新台幣(下同)45萬元, 並提供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抵押予華南銀 行作為擔保,然華南銀行將上開債權讓與匯豐汽車股份有 限公司,嗣因陳文隆未清償借款,系爭自用小貨車乃遭到 拍賣,原告於民國104年3月23日透過拍賣程序取得並占有 系爭車輛,詎料,系爭車輛於104年3月25日晚間11時51分 竟遭被告偷偷拖走,被告雖辯稱陳文隆以糸爭車輛向伊典 當借款2萬元,因未回贖而流當,爰將系爭車輛拖走云云 ,然其所述,全屬無稽,按當舖業法第3條規定「本法用 詞定義如下:..3、持當人:指以動產為擔保,向當鋪業 借款之人.4、質當:指持當人以動產為擔保,並交付於當 鋪業、向其借款,支付利息之行為。5、收當:指當鋪業 就持當人提供擔保借款之動產,貸與金錢之行為。6、轉 當:指當鋪業以收當之質當物持向其他當鋪業質當之行為 。7、取贖:指清償債務,取回質當物之行為。8、質當物 :指持當人提供當鋪業擔保借款之動產。9、流當物:指 滿當期日屆滿五日後,仍未取贖或順延質當之質當物。」 由此可見所謂典當,借款人務必於典當當時將車輛交付當 鋪業者者,否則僅是一般消費借貸關係,此與動產擔保交 易法第l5條: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 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 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 ,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不同。 從而,被告於未收當情況下出借款項予陳文隆,僅是一般



消費借貸關係,則其嗣後主張陳文隆滿當未回贖而逕行拖 車,本末倒置,全屬無據。
(二)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 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 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 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 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 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 請求防止其妨害;」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948條第1項及 第962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既於拍賣程序標得系 爭車輛,並經車輛之交付,依民法第761條第1項規定,原 告已得系爭車輛之所有權,則原告對於被告無權侵奪行為 ,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輛 。退一步言,原告係於拍買程序而取得系爭車輛之占有, 係屬善意受讓系爭車輛之占有,於此情況下,原告之占有 仍應受到保護,自得依民法第948條第1項及第962條規定 ,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輛。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 、第948條第1項及第962條等規定提起本訴,請求判決被 告應將廠牌「五十鈴」、車輛型式「NHR77DHW」 、牌照號碼「ARG-3262號」之自用小貨車返還予 原告。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拍賣車輛記錄、宜蘭縣汽車商業 同業公會證明書、拋棄權利證明書、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函及存證信函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之期日經合法通知,而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信原 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948條第1項及第962 條等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廠牌「五十鈴」、車輛型式「NH R77DHW」、牌照號碼「ARG-3262號」之自用 小貨車返還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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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