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1565號
PCEV,104,板簡,1565,201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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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565號
上 訴 人 汪世裕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振修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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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