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簡字第1386號
原 告 鄭國隆
訴訟代理人 鄭振宗
被 告 吳清銀
訴訟代理人 吳克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巷○○○○號二樓房屋,依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104省土技字第五七七三號鑑定報告書鑑定結論十2(2)修復費用明細表所示修復方法為修復至不再漏水。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陸萬肆仟貳佰壹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坐落新 北市○○區○○路00巷00○0 號2 樓房屋。被告應賠償原告 新台幣(下同)370,000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件鑑定後,於民 國104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將其所 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2樓房屋, 依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4年11月12日104省土技字第5773號 鑑定報告書鑑定結論十2(2)修復費用明細表所示為修復方 法為修復。被告應賠償原告64,210元,揆諸首揭規定,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 2 樓房屋(下稱系爭2 樓)之浴室滲水嚴重波及原告所有之 同址1 樓房屋(下稱系爭1 樓)浴室上方與週邊天花板及牆 壁有漏水之情形,且日趨嚴重,影響原告之權益甚鉅,數年 來整修數次及反映被告前開情狀,惟被告均置之不理,顯然 被告無解決之誠意,故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 償,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就其專有 部分滲水、漏水而致第三人受損害,其責任應由區分所有權 人負責,由上所述,被告面對問題不予解決,顯然無理由, 另損害之發生係因被告之侵權行為所致,為此爰依排除侵害
請求權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2樓房屋,依臺灣省土 木技師公會104年11月12日104省土技字第5773號鑑定報告書 鑑定結論十2(2)修復費用明細表所示為修復方法為修復。 被告應賠償原告64,210元
三、被告則以:漏水在哪裡不知道,被告不是不修理。鑑定報告 出來後,於4 、5 天前找人施作,已經做好了,被告已經花 了6萬多元,公會也查不出哪裡漏水,只是說有積水而已等 語置辯。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因被告所有系爭 2 樓房屋之浴室滲水嚴重波及原 告所有系爭 1 樓房屋浴室上方與週邊天花板及牆壁有漏水 之事實,業據提出件物謄本、照片15張、房屋稅單、估價單 為證,而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原告所有 系爭l樓浴室及週邊天花板、牆璧漏水之原因為何?原告請 求被告修復其所有系爭2樓房屋之漏水有無理由?原告請求 被告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經查:
(一)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 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 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 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 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 此限」、「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 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 ,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 狀。」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第 191 條第 1 項、第 21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請求就系爭 1 樓房屋漏水原因為鑑定,經本 院囑託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而依台灣省土木技師公 會104年11月12日(104)省土技字第5773號鑑定報告書十 、鑑定結論認:「1、請惠予鑑定坐落新北市○○區○○ 路○段00巷00號l樓浴室及週邊天花板、牆璧漏水之原因 為何?鑑定標的物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1樓 浴室及週邊天色板、牆壁漏水之原因可分為四種漏水原因 情形如下所述:
⑴漏水原因一:1 樓第一、、二、四、五漏水區域暨浴室 、餐廳、臥室一等頂版潮濕油漆脫落現象
,研判應為2樓浴室地坪防水層失效或排
水管漏水所致。
⑵漏水原因二:1 樓第三漏水區域暨後陽台頂版潮濕油漆 脫落現象,研判應為2 樓浴室地坪防水層
失效或排水管漏水所致;因2 樓廚房地坪
防水層使用己久,建議一併修復。
⑶漏水原因三:2 樓冷給水管有滲漏情形,研判為造成鑑 定標的物五漏水區域之原因之一。
2、暨其修復方法及所需費用為若干?”
⑴恢復原狀( 1 樓)”之修復方法及所需費用約為新台 幣64,210元,以上建議由專業修復廠商進行修復。 ①浴室、餐廳、臥室一、後陽台頂版油漆脫落、粉刷層 清理及鋼筋鏽蝕處理33 m2 x650元/m2=21,450元 ②浴室、餐廳、臥室一、後陽台頂版1:2防水水泥砂漿 粉刷33 m2 x 560元/m2= 18,480元 ③浴室、餐廳、臥室一、後陽台頂版及臥室一共同壁油 漆(一底二度含披土)42m2x 200元/m2=8,400元 ④小計(B) 48,330元;其他費用(B) I式(約【A】xl0% )4,840元;廢料清理及運什費C) l式(約【A十B】x 5%)2,660元;稅捐及管理費(D) l式(約【A+B+c】 x15%)8,380元,總計64,210元。 ⑵漏水源頭(2 樓)修復至不漏水之修復方法及所需費用 約為新台幣127,910 元,以上建議由專業修復廠商進行 修復。
①浴室拆除地坪、牆面磁磚及防水層1式x5,000元/式= 5,000元。
②浴室防水層施作至項版22m2 X770元/m2=16,940元。 ③浴室檢修或換新給水管1式x 5,000元/式=5,000元。 ④浴室地坪、牆面磁磚復原22m2 X1,500元/m2=33,0 00元。
⑤廚房拆除地坪、牆面磁磚及防水層1式x5,000元/式= 5,000元。
⑥廚房防水層施作 5m2 X770 元 /m2 = 3,850 元。 ⑦廚房檢修或換新給水管1式x 5,000元/式=5,000元。 ⑧廚房地坪、牆面磁磚復原15m2 X1,500元/m2=22,500 元。
⑨小計(A) 96,290元;其他費用(B) I式(約【A】x10 %=9,630元;廢料清理及運什費(C) l式(約【A十B 】x5%)=5,300元;稅捐及管理費(D)l式(約【A 十B+C】x 15%)=16,690元,總計127,910元。(三)查本件被告所有之系爭2樓房屋浴室地坪防水層失效或排 水管漏水、冷給水管有滲漏,造成原告所有系爭1樓浴室
頂版、餐廳頂版、後陽台頂版、臥室一近門口頂版、臥室 一近共同壁頂版漏水致原告之權利受有損害,依前開民法 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得請求被告應自行修繕其區分 所有系爭2樓房屋之浴室地坪防水層、排水管及冷給水管 線路,使其不再漏水至系爭1樓房屋,自屬有據,是原告 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 00巷00○0號2樓房屋,依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4年11月 12日104省土技字第5773號鑑定報告書鑑定結論十2(2) 修復費用明細表所示為修復方法為修復,自屬有據。(四)另查本件被告所有之系爭2樓房屋漏水致原告所有之系爭1 樓房屋所有權受有損害,依上開民法第191條第1項本文之 規定,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至損害賠償之數額 ,原告主張修復系爭房屋必須支出修復費用64,210元,此 有前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鑑定結論記載恢復 原狀(1樓)”之修復方法及所需費用約為64,210元等語 ,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支付回復原狀 所必要之費用64,210元,亦屬有據。
(五)至於被告抗辯其已經花了6萬多元修復,惟該漏水現象並 未改善,故前開所辯,不影響本院前開審認,併予敘明。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91條第1項之規定 ,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
六、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