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73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建亨
莊正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達祺、廣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黃達祺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廣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
新戶籍謄本。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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