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4年度,2736號
PCEV,104,板小,2736,2015120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73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建亨
      莊正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達祺廣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黃達祺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廣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
  新戶籍謄本。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