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易字,104年度,16號
PCEM,104,板秩易,16,2015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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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易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翁紹賓
      林泰安
      姜義展
上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庭以104年度板秩字
第91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易以拘留,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翁紹賓林泰安姜義展各易處拘留叁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翁紹賓林泰安姜義展因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各新台幣(下同)貳仟柒佰 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並提出送達證書、執行通知單等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有移送機關提出本院104年度板秩字第91號裁定、 送達證書、執行通知單各1件附卷可稽,本件聲請,應予准 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各貳仟柒佰元,以玖佰元折算一日, 各易以拘留三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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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