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4年度,138號
PCEM,104,板秩,138,2015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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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字第13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陳蔡緯
      徐昌榮
      李東易
      郭城宏
      皮群隆
      林志豪
      余天行
      蕭毓仁
      蔡政協
      簡承霖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4年12
月2日新北警板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蔡緯徐昌榮李東易郭城宏皮群隆林志豪余天行蕭毓仁蔡政協簡承霖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各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陳蔡緯徐昌榮李東易郭城宏皮群隆、林志 豪、余天行蕭毓仁蔡政協簡承霖於左列時、地有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4年11月29日凌晨3時10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號(星聚點KTV)前。 ⑶行為:互相鬥毆;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 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陳蔡緯徐昌榮郭城宏林志豪余天行、蕭 毓仁、蔡政協簡承霖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現場監視器畫面照片6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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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