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字第13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陳蔡緯
徐昌榮
李東易
郭城宏
皮群隆
林志豪
余天行
蕭毓仁
蔡政協
簡承霖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4年12
月2日新北警板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蔡緯、徐昌榮、李東易、郭城宏、皮群隆、林志豪、余天行、蕭毓仁、蔡政協、簡承霖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各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陳蔡緯、徐昌榮、李東易、郭城宏、皮群隆、林志 豪、余天行、蕭毓仁、蔡政協、簡承霖於左列時、地有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4年11月29日凌晨3時10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號(星聚點KTV)前。 ⑶行為:互相鬥毆;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 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陳蔡緯、徐昌榮、郭城宏、林志豪、余天行、蕭 毓仁、蔡政協、簡承霖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現場監視器畫面照片6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